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章程依據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定名為新北市手機軟體測試從業人員職業工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三條: 本會以保障會員權益,增進會員知識技能及謀求會員福利為宗旨。
第四條: 本會以新北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新北市新莊區中港路288巷10號2樓。
第二章 任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悉依工會法第五條所規定之任務。
- 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
- 勞資爭議之處理。
- 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
- 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之推動。
- 勞工教育之舉辦。
- 會員就業之協助。
- 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
- 工會或會員糾紛事件之調處。
- 依法令從事事業之舉辦。
- 勞工家庭生計之調查及勞工統計之編製。
- 其他合於第三條宗旨及法律規定之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凡在本市組織區域內從事手機軟體測試從業人員職業,年滿十五歲之從業人員,均有加入本會為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第七條: 會員入會時須填寫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始得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決議案與按時繳納常年會費之義務。
第九條: 已成年之會員享有發言表決、選舉、被選舉、罷免等權利,全體會員皆有本會所舉辦各項活動之權益。
第十條: 會員轉業或不在本市轄區內從事本業者,須向本會辦理退會,至於申請退會應經理事會行之。唯入會費應捐作本會經費,不得請求退還,但其預繳款項應依比例退還。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人數達到一百人以上時,得由會員大會改為會員(代表)大會,其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產生名額、方式、辦法,悉依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規定辦理之。會員代表數額至少為應選理事名額之二倍。
第四章 組織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代行其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設理事五人(含理事長)、監事一人、常務一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中已成年者以無記名連記法選任之,理事、監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選舉辦法另訂之。
第十四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會員代表直接選舉、選舉辦法另訂之。 理事長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本會理事設理事會,理事長一人處理日常會務。本會監事負責稽核財務審核及本會各種工作執行狀況對本會大會負責。
第十五條: 本會聘雇會務工作人員若干,承理事長之任命辦理會務。會務工作人員之聘免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必要時得向主管機關報備之。
第十六條: 本會理監事均為無給職,會務人員得酌支津貼。因業務需要應由理事會決議招聘專職工作人員,招聘辦法另訂之。
第五章 職權
第十七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 本會章程之通過或修改。
- 本會財產之處分。
- 工會之聯合、合併、分立或解散。
- 會員代表、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之選任、解任及停權之規定。
- 會員之停權及除名。
- 工會各項經費收繳數額、經費之收支預算、支配基準與支付及稽核方法。
- 事業報告及收支決算之承認。
- 基金之設立管理與處理。
-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提出報告。
- 決議並處理本會會務。
- 籌措經費及編造年度預算決算書。
-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 接納及採行會員之建議。
- 擬定年度工作計劃之執行。
- 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正或廢止。
第十九條: 監事之職權如下:
- 稽核本會經費收支及有關財務事項。
- 審核本會各種工作執行狀況
- 其他有關監察事項。
第廿條: 理事長之職權如下:
- 核定會員入會、出會及移轉事項。
- 召集會員(代表)大會,並執行其決議。
- 聘任及解聘會務人員。
- 審查會務、業務實施計畫、預決算及各種章則。
- 對外代表本會並駐會處理一般日常事務。
- 陳報主管機關及上級工會之法定書類。
- 提報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 其他依職權應辦事項。
第六章 會議
第廿一條: 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臨時大會經理事會決議,或會員五分之一或會員代表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三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會員或會員代表。但因緊急事故召集臨時會議,得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送達。
第廿二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本會之會員代表出席,並行使其權利,但一人僅受一會員代表之委託。委託之授權應分兩種:全權委託或特定事項之委託。授權之區分,必須在委託書上註明。
第廿三條: 工會理事會分為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定期會議,每三個月開會一次,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七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臨時會議,經理事三分之一以上之請求,由理事長召集之,至遲應於會議召開當日之一日前,將會議通知送達理事。理事長認有必要時,亦得召集之。理事應親自出席會議。監事得列席理事會陳述意見。
第廿四條: 理監事開會時,監事得邀列席理事會,候補理監事經邀請得分別列席各該會議。
第廿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理監事會及其他各種會議應有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出席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但章程第16條第一款至第五款事項,應經出席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第七章 經費
第廿六條: 本會經費之來源,分為會員入會費、經常會費、臨時募集金、基金及其孳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舉辦事業之利益、捐款、政府補助等),但臨時募集金、特別基金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呈報主管機關核備方得徵收。
第廿七條: 本會會員入會費新台幣一千元入會時一次繳納。經常會費每人每月新台幣兩佰元,由會員按規定繳納。
第廿八條: 本會經費之收支及財產狀況,應於每年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一次,如有會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得派代表會同監事查核之本會之財產狀況。
第八章 罰則
第廿九條: 會員不得拒繳應繳之各項費用(入會費、經常會費),經勸告且經書面通知兩個月仍未繳納者,予以一定期間之停權處分。
第卅條: 會員有妨害本會名譽及有違反本職工作紀律、破壞工作體制行為者,且經調查屬實,得由理事會會議議決,分別予以勸告、警告、罰款或予以除名。
第卅一條: 會員違反本會章程及決議者依其輕重得由理事會會議議決,分別予以勸告、警告、罰款或予以停權除名。
第卅二條: 會員或會員代表有違背章程規定事項、損害本會會譽、權益或法院刑事判決確定者,經監事會調查結果屬實,依情節輕重擬定警告、停權或除名等處分,送理事會討論後提交代表大會表決,經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並呈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經除名不再具備入會資格,應繳還一切會員憑證。但因執行本會事務遭判刑不受上述規範。
第九章 附則
第卅三條: 經由理事會會議決予以除名處分者,不得再申請加入本會為會員。
第卅四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種辦法授權由理事會依法另行訂定之。
第卅五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依工會法及工會法施行細則暨有關法令規定辦理之。
第卅六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報請新北市政府備查後施行,修訂時亦同。
第卅七條: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其剩餘財產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第卅八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項規則、辦法如下:
會員會費及保費收(繳)辦法
- 本會會員繳費以三個月為一期,每逢一月、 四月、七月、十月由本會通知繳費,繳交地點為本會、郵局劃撥或銀行匯款。
- 會員未依期限內繳費時,本會將寄催繳單或電話催繳,若仍未繳納,爾後本會將不再寄繳費通知單。
- 會員欠繳會費、勞保費達一個月以上時本會依法停權及退保並於召開年度會員(代表)大會時予以追認除名,並追討欠款。